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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閱讀到第三篇由執業律師李柏青的推薦序【極限之外】,本書已翻轉我的世界,遲遲無法推進至正文。

『本書中另一個觸及的議題是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害人地位的問題。近代歐陸的刑法理念,將刑事訴訟定義為「國家」與「被告」之間的程序,國家透過刑罰所處罰的是被告對於法秩序(術語:「法益」)的破壞,而不是作為代替被害人像加害人索求正義的管道。在這種思考下,傳統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確是沒有「被害人」的程序位子,被害人或其家屬最多也就是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就案件事實做出證言,但不具備任何程序主體的權利。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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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此,我才真正領悟了這段話背後的真正涵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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